第一條 : 茲遵照1901年7月及1901年8月16日之法國法令
第二條 : 本會宗旨
1.促進旅法鄉親之團結互助合作
2.推動台法間之雙方交流
3.維護全體旅法台僑之利益
第三條 : 本會之性質
1.本會不屬任何宗教,政治團體之非營利社團
2.崇尚勤勉踏實博愛和平互助共濟之精神
第四條 : 本會經濟來源
1.會員會費
2.各界之贊助與樂捐(金錢或實物)
3.政府之補助
第五條 : 本會會址常設巴黎本會期限依據法國法令之規定
第六條:會員資格
1.一般會員
(1).遵奉本會宗旨
(2).來自台灣,認同台灣,並確認國家主權獨立自主者
(3).在台灣設有或曾設有戶籍,並持有或曾持有中華民國台灣護照者,其及在國
外出生之子女以及其配偶
(4).有法國正式居留
(5).年滿18歲以上者
2.贊助會員 : 贊同本會宗旨並給與本會實質協助之人士
3.名譽會員 : 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
第七條 : 會員入會規則
1. 一般會員 : 擬作為本會會員者應有兩名會員之推薦親自向本會理事會主席申請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正式成為會員,並應在會員大會宣佈.推薦人一年中限推薦三人,新會員于入會半年後始有推薦權.
2. 贊助會員 : 需經理事會通過,外籍贊助會員連續兩年後經理是會通過可轉為一般會員.
3. 名譽會員 : 需經理事會通過
第八條 : 會員之權力
1. 參加本會之會員大會與一切之活動
2. 間理事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理監事之罷免權
3. 會員大會之一切決議事項之表決權
于2003年5月31日由台灣旅法僑民組成一合法社團法人定名為"法國台灣人會"- Association Des Taiwanais En France.
第二條 : 本會宗旨
1.促進旅法鄉親之團結互助合作
2.推動台法間之雙方交流
3.維護全體旅法台僑之利益
第三條 : 本會之性質
1.本會不屬任何宗教,政治團體之非營利社團
2.崇尚勤勉踏實博愛和平互助共濟之精神
第四條 : 本會經濟來源
1.會員會費
2.各界之贊助與樂捐(金錢或實物)
3.政府之補助
第五條 : 本會會址常設巴黎本會期限依據法國法令之規定
第六條:會員資格
1.一般會員
(1).遵奉本會宗旨
(2).來自台灣,認同台灣,並確認國家主權獨立自主者
(3).在台灣設有或曾設有戶籍,並持有或曾持有中華民國台灣護照者,其及在國
外出生之子女以及其配偶
(4).有法國正式居留
(5).年滿18歲以上者
2.贊助會員 : 贊同本會宗旨並給與本會實質協助之人士
3.名譽會員 : 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
第七條 : 會員入會規則
1. 一般會員 : 擬作為本會會員者應有兩名會員之推薦親自向本會理事會主席申請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正式成為會員,並應在會員大會宣佈.推薦人一年中限推薦三人,新會員于入會半年後始有推薦權.
2. 贊助會員 : 需經理事會通過,外籍贊助會員連續兩年後經理是會通過可轉為一般會員.
3. 名譽會員 : 需經理事會通過
第八條 : 會員之權力
1. 參加本會之會員大會與一切之活動
2. 間理事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理監事之罷免權
3. 會員大會之一切決議事項之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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